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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洪波:如何看巢湖持枪歹徒逃脱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09年05月31日08:50  华商网-华商报

  作者:刘洪波

  安徽巢湖持枪劫匪与警察对峙半小时后逃脱。我在网上见题起兴,读过报道,觉得逃脱也正常。

  看看,凌晨“恒生阳光城”保安通过监控发现案情,随即报警,公安相关警种和辖区派出所赶赴现场,对峙半小时后,两名歹徒将金店值班老人当作人质,带着劫得的金银细软,呼喊“别靠近,谁靠近打死谁”后打车离去,后释放了人质。这不是很正常吗,唯一不知道的是那半个小时里,警察做了哪些“周密部署”。

  歹徒跑了,金银也被弄跑了,报警有什么作用呢?有作用的,报过警了,保安就没有失职啊,那些金银物品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,警方会开具被持枪抢劫的证明的。真的是持枪抢劫,歹徒跑时甚至还对着地面开了一枪呢,不是假枪。

  从报道看,现场没有伤亡。无一伤亡,也是很好的。人质没有受到伤害,警员没有受到伤害,当然歹徒也没有受到伤害。我经常读到文章赞警察神勇:“不费一枪一弹”。这回也做到了——— 嗯,不对,歹徒还是费了一颗子弹的,但警方没有费。

  我并不认为警方的表现有什么不好,至少从报道中看不出来。歹徒逃脱了,这算什么呢,安徽界首,人关在看守所里都给逃脱了,这两个歹徒不是还没被捉住嘛。最重要的是人质安全,然后才是财产,虽然歹徒逃脱时,谁也不知道人质是否会安全,是否会被歹徒灭口,所以让歹徒逃脱实在是有些遗憾,但那也可以说避免了更大的不安全,而且好在现在人质已经安全了。

  警察是训练有素的吗?不知道。这几年,我看到了好多“当场击毙”的报道,感到警察的枪法非常不错。这一回,歹徒却没有被“当场击毙”。这样说没有暗示巢湖的警察应该将歹徒当场击毙的意思。相反,我考虑的是我们是不是需要那么多的“当场击毙”。

  这几年被警方当场击毙的人,实在不少。偶尔有引起争议的,例如2005年兰州发生的一例,一名残疾人为讨债,自称携带了爆炸装置。债务人报案后,兰州警方迅速展开行动,当讨债到手的犯罪嫌疑人走出房间时,警方要求这人站住并两次“鸣枪示警”,这个人没有站住,被警方击毙。但大多数时候,“当场击毙”并没有引起注意。

  人们习惯于看到“当场击毙”的消息,既是因为“当场击毙”变得越来越多,也是因为对犯罪行为的凶残化倾向有越来越多的认识。不过,在当场击毙与当场不击毙之间,有些问题是需要深入思考的。例如暴力拒捕的人,暴力到什么程度是需要当场击毙的,可能需要有设定。我看到有时事态未见危急,也会有当场击毙的结果出现。例如去年7月吉林舒兰市村民李俊秀杀人后逃跑,被警察合围于山上,持刀拒捕中,警察先开两枪致其腿伤,李仍在顽抗,被当场击毙。我不知道一个已中两枪且被合围的持刀拒捕者能够抵抗多长时间,又有多大危险,必须被当场击毙,是不是捉到也是死刑,不如一枪毙掉?

  巢湖金店抢劫案的这两名歹徒没有被当场击毙,因为他们劫持了人质。如果他们落入法网,那么是否会被判处死刑,还是两可。如果他们未劫持人质,又持枪拒捕,完全可能被当场击毙。从犯罪性质来说,抢劫、劫持人质加暴力拒捕,比抢劫加暴力拒捕更加严重,但前者可能是落网、被审判,还有不被判死的可能存在,后者则是当场击毙。这是法律上无可奈何的事情,但也表明当场击毙应当慎重,而不可成为一种处理拒捕时的优先模式。

  警察开枪制止犯罪,是否一定要以击毙为目的,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。我想,生命是至高无上的,这是法律的精神,哪怕罪犯,生命也应得到谨慎的对待,因此不得已而开枪制止犯罪,以消除其犯罪能力为目的,而不是“当场击毙”。

  持枪的歹徒跑掉了,持刀的歹徒被击毙了,但愿这不要成为规律。 (刘洪波 知名杂文家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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